“本案由常市中级法院审理,合议庭成员:审判长任远东,审判员尹文慧,审判员唐林。”
“本案案由:”
“被告当事人钱伟,作为审判长,没有行使法律的正确权利,在判决中严重违背了事实,法律的行为,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。”
“以此被提起公诉。”
“检方,案由是否属实?”
“审判长,属实。”
宣读完案由。
咚咚咚!
任远东敲响法槌:
“案由属实,下面请检方针对钱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陈述诉讼申请或法律依据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检方负责人关同认真点了点头开口。
从林峰手里面接过几张材料,放在桌面上,进行陈述。
“检方通过对于张大虎案的举报和调查发现.….
钱伟作为当时的审判长,对于这个案子的判决,严重的脱离了实际,造成了严重的事实后果。”
“违法了法律的基本定义。”
“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,进行判定,脱离了法律的规定内容。”
“法律适用错误,针对判定有着强烈的个人主观,不依照法律事实,不依照证据,对于司法的公信来讲,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。”
“所以,检方对于钱伟提起公诉,认定其违反了刑事规定中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。”
“民事,行政枉法裁判罪。”
“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中的规定,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:在民事,行政审判活动中,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作枉法裁判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“检方认为,按照钱伟的枉法判决,属于情节严重,建议量刑,三年有期徒刑。”
关同将诉讼材料翻了一页,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。
“审判长,检方陈述完毕。”
咚咚!
法槌敲响。
任远东在听取完检方的意见后,将目光放在了被告方席位上。
检方作为公诉人,对于被告的犯罪人员,是有着建议量刑的权利的。
但是采不采纳,是合议庭和审判长的意向,检方的控告只是一个依据而已。
任远东开口:“检方陈述完毕。”
“现在请被告方陈述诉讼申请和依据的法律事实。”
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刘军淡淡的点了点头。
作为一个对于职务犯罪渎职罪精通的诉讼律师。
见过不少公诉方的诉讼申请,在总体上都相差不大。
对于这场诉讼申请和钱伟的无罪辩护,他有着十足的信心。
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,也不可能出现什么太大的问题。
面对审判长任远东的提问。
刘军缓缓开口:“审判长,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,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钱伟无罪。”
“我方的诉讼申请和事实依据如下。”
“一:根据对于枉法裁判罪的定义来说:”
“(1)表现是:民事中违背事实,法律的行为。”
“(2)客体是:影响审判部门的的正常审判活动。”
“在06年,最高检察部门发布施行的关于枉法裁判进行立案的明确标准是: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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